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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0 16:10:03 浏览: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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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妥推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保证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电价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方式等根据《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在保持容量补偿费用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现货电能量市场分时电价信号,研究探索基于峰荷责任法的容量补偿电价收取方式,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错峰用电,改善电网供需状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2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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