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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快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发布时间:2024-11-28 10:12:06 浏览:119

11月27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确定到2025年底,宁夏所有长流程钢铁企业全面改造升级、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和60%以上焦化产能完成改造。

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产业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涉及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全生产环节,其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均要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宁夏将对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其中,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宁夏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库争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目前,宁夏钢铁企业3家、水泥行业企业25家、焦化行业企业13家。按照要求,相关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评估监测;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开展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对未按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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